武漢警官職業學院
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學院各項工作規範化的管理,建立客觀公正的考核評價機製,充分調動全體教職工的工作主動性、積極性, 激發各部門的創造性和工作活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工作實效, 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年度工作考核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注重實績的原則
(三)動態與靜態結合的原則
(四)平時與定期相結合的原則
(五)獎罰兌現的原則
第三條 學院成立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由黨委書記任組長,院長任執行副組長,其他黨委成員任副組長,各係部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組成,主要職責是:研究和決定學院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組織協調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對被考核部門的考核結果進行審核,並將考核結果報院黨委會議審定。
領導小組下設年度考核工作辦公室,由政治部、辦公室、教務處、科研處、學工處、招生處、計財處、總務處等主要綜合部門負責人組成,由分管辦公室的院領導兼辦公室主任。主要職責是具體組織實施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條 年度工作考核按係部處室職能的不同分為三個小組分別進行。
1、職能目標考核
(1)由教務處牽頭,科研處、學工處、招生處等單位組成係部職能目標考核小組,主要考核係部日常教學管理、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優質院校創建、教科研、學生日常管理、學生獎助貸服務、征兵、招生就業等相關工作完成情況。其他有關學費催繳、預算管理與執行、物資采購、資產管理等情況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平時掌握的基本資料直接考核評分。
(2)由辦公室和係部代表組成處室職能目標考核小組,主要考核行政處室、訓練總隊所屬部門、教學輔助單位(圖書館、駕校)和直屬科室(保衛科、審計科、校區辦公室)年度職能工作完成情況,其他涉及優質院校創建、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等相關工作情況,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平時掌握的資料,直接考核評分。
2、共性目標考核
由政治部主體辦、紀檢監察等單位代表組成共性目標考核小組,主要考核係部、處室、訓練總隊所屬部門、教學輔助單位(圖書館、駕校)和直屬科室(保衛科、審計科、校區辦公室)等單位黨建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
各考核小組的考核工作由分管院領導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 滿意度測評是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學生對本係部和部分綜合部門(含政治部、教務處、學工處、計財處、總務處、招生處、圖書館)的年度工作進行測評;院領導和教職工對全院各單位的年度工作進行測評;校區住戶對校區管理辦公室年度工作情況進行測評;培訓學員分別對訓練總隊所屬部門和駕校的年度工作情況進行測評。
測評指標由考核辦公室與被測評單位商議確定,由考核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考核小組應分別製定考核細則,確定考核項目、指標、分值、評分標準等,並根據年度工作重點進行調整,考核細則報考核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年度考核實行清單式管理,原則上不聽彙報,考核小組可以深入現場查看工作軌跡材料,審核被考核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也可以根據平時掌握的相關數據、材料、檢查記錄等進行考核評分。
第八條 年度考核工作實行百分製考核,被考核單位各項考核指標的考核得分按照權重係數計入總分。
各考核小組或考核單位可以先分別按百分製進行考核評分,再按各自權重計入被考核單位的總分。
第九條 係部考核的權重係數是:
說明:1、科研工作包括數據平台填報、質量年報相關工作;
2、“其他工作(100分)”的指標、權重、考核評分單位是:
3、滿意度測評:學生測評占40%,院領導測評占30%,教職工測評占30%。
第十條 處室考核的權重係數是:
2、“其他工作(100分)”的指標、權重、考核評分單位是:說明:1、職能目標以被考核單位年初上報的工作目標責任書為基本依據。
3、滿意度測評:行政處室滿意度測評學生占30%,院領導占30%,教職工占40%;沒有學生測評的處室,教職工占60%,院領導占40%;訓練總隊、駕校和校區滿意度測評,院領導占30%,教職工占30%,學員或者住戶占40%。
第十一條 根據係部處室管理難度、複雜程度和年度工作獲獎情況設置加分條件,具體是:
1、按各係管理學生人數設置加分,以人數最少的係為基準,每增加50人總分增加0.1分(上限5分)。
2、教務處、學工處、招生處在總分的基礎上增加0.05權重係數得分,計財處、總務處、政治部在總分的基礎上增加0.03的權重係數得分(上限5分)。
3、教師和學生在全國、省部級教學項目比賽中獲得集體或者個人獎項的,教師和學生所在係部按國家級一等獎1分、二等獎0.8分、三等獎0.6分,省部級一等獎0.8分、二等獎0.6分,三等獎0.4分,其他比賽項目獲獎0.05分計入總分。
4、年度考核評定3個先進教研室,所在係部增加0.2分。
一個獲獎項目加分不能重複計算。
加分項目由係部處室申報、主管部門審核、考核辦公室認定。
第十二條 年度考核結果進行全院分類排名,按排名分為三類,係部排名前2名為一類部門,排名末尾為三類部門,排名中間為二類部門;處室排名前3名為一類部門,排名末尾兩個部門為三類部門,排名中間為二類部門。
第十三條 年度考核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門,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不能確定為一類部門:
1、綜合治理出現嚴重問題按上級有關規定應予處罰的;
2、部門工作人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降低崗位等級或法律追究的;
3、經過學院認定的其他嚴重問題。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結果由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院黨委審定後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年度考核結果的運用:
1、年度考核結果與評先評優掛鉤。
2、年度考核結果與獎勵績效掛鉤。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武漢警官職業學院
2019年1月3日